吴东峰官司一审败诉的反应 陈伯钧上将家人状告吴东峰 引起文学界的广泛关注
去年10月,传记文学作家吴东峰遭遇了开国上将陈伯钧家人告他侵犯名誉权的官司。不久前,北京市海淀区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见文后附判决书摘要):吴东峰败诉,赔偿精神损害赔偿金3万元。此案引起文学界,尤其是传记文学界的广泛关注,引发了一场文学创作底线的大讨论。该案正在二审审理中。现将此案基本情况介绍如下: 原告:陈伯钧家人—陈琳,陈伯钧之妻;陈婧媛,陈伯钧之女;陈延滴,陈伯钧之子。 陈伯钧:开国上将,老红军,参加过秋收起义,长征、曾任第四野战军前方指挥所第一副司令、12兵团第一副司令员兼45军军长、军事学院教育长、副院长、代院长,高等军事学院副院长、院长。 被告:吴东峰,现任广州市文联专职副主席,《广州文艺》杂志社社长、主编,曾任新华社解放军分社记者和广州军区战士报社副社长等职。 诉讼文章:“钟陈冲突” “他和陈伯钧率部在一次战斗中,中了敌人的埋伏。敌人从三面围上来,情况十万火急。陈伯钧是1928年参加革命的老红军,比钟伟资格老,当时他是兵团副司令兼45军军长,而钟伟是49军军长。陈伯钧要带部队撤,钟伟不同意,他说,千万不能撤,一撤大家都完蛋。陈伯钧说,我是副司令,你得听我的。钟伟拔出枪顶住他的脑门:‘娘卖×的,再说撤我就毙了你!’——你说像话不像话?” ——《枪声远去了——钟伟将军写真》,原载成都出版社1995年10月版《毛泽东麾下的将星——东野名将》 “写了20多年将军,却被将军后人告上法庭” 吴东峰自认在写作中还是十分谨慎的。在写作共和国开国将军们的传记文学时,他给自己确立了一个目标和五个“不写”。目标是要达到“近距离采访和写作”。“不写”则是:没有第一手的感性认识不写;没有根据的事实不写;不是权威文本记载的不写;将军不愿披露的个人隐私不写;没有经过核实的材料不写。从1985年起,他开始进行“打捞历史” 的工作,走访了200多位开国将军,“一半以上都是面对面采访。”在采访的基础上,他写出了《毛泽东麾下的将星》、《东野名将》、《开国将军轶事》、《寻访开国战将》等作品。其中《开国将军轶事》曾获第一届中国报告文学正泰杯大奖、第三届中国传记文学(中短篇)优秀作品奖。 这次被陈伯钧家人诉讼的文章是他1995年出版的《东野名将》中描写钟伟将军中的一段。陈伯钧家人在起诉状中称引用原文称:“自2005年以来,原告陆续发现互联网上和其他媒体上刊载了许多贬损陈伯钧声誉的文章,主要是以所谓陈伯钧上将与钟伟‘冲突事件’为依据。而这个事件过去闻所未闻,完全是无中生有,原告看到后感到非常意外和气愤。经多方查寻,于2007年7月发现关于陈伯钧上将与钟伟所谓冲突一事的描述最早出现在吴东峰的有关作品中。吴东峰在其军史系列著作之一《毛泽东麾下的将星——东野名将》(成都出版社1995年10月第1版)一书中‘枪声远去了—钟伟将军写真’部分,全书第37页进行了描述。并且在吴东峰的博客中也有此内容的陈述。至起诉之时尚未删除。原告认为其所述与事实不符。所写的内容没有经过核查和认真思考,在缺乏基本军事常识和史学素养的情况下纯属捏造,故导致陈伯钧的名誉下降。”原告诉讼请求:“1.判令吴东峰停止对陈伯钧将军名誉权的侵害。2.吴东峰公开向三原告赔礼道歉,消除不良影响。3.吴东峰向三原告赔偿精神损害赔偿金共计30万元。4.公证费1100元由吴东峰承担。” 接到起诉状,吴东峰心中可谓百味陈杂。去年12月,他另一篇描写开国将军轶事的作品获得“第三届中国传记文学优秀作品(中短篇)奖”,谁能想到就在出席人民大会堂的颁奖仪式之前,他还要为官司在北京奔忙,找他曾经的采访对象钟伟将军家人提供“钟陈冲突”的证据。在“钟陈冲突”中写的是钟伟的缺点,钟伟之子感到很奇怪:“他们为什么要起诉?” 吴东峰在他的答辩意见中称:“《枪声远去了》一文中有关‘钟陈冲突’的引述段并非无中生有,虚构和捏造。该引述文是钟伟将军家人提供的事实。钟伟家人为此提供了4页纸的证词。与此同时,作者还采访了钟伟的部属郑贵卿、刘如等,并参考了大量的有关军史资料。钟伟是‘钟陈冲突’的当事人之一,当时他在向子女讲这件事时没有必要编造或隐瞒什么。作者对其他四野南下亲历者的采访,也证实了这件事的存在。根据史料记载,在四野南下至衡宝战役期间,钟伟之49军与陈伯钧之45军虽然隶属于两个兵团,但确实曾多次交叉前进和并肩作战,特别是衡宝战役前,四野前委曾明令13兵团之49军划归为中路军,由12兵团指挥,当时陈伯钧任12兵团副司令员兼45军军长。引述段中有最后一句:‘你说像话不像话?’是关键,而上述人在上述状中有意将此段删除。因为这句话明确表示钟伟在‘钟陈冲突’中的作为是不对的。这怎么会侵犯陈伯钧的名誉权呢?如果说贬损的话,‘钟陈冲突’的引述段中被贬损的是钟伟而不是陈伯钧。” 吴东峰接到一审判决书后已向北京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他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严重不清,证据严重不足,认定上诉人存在过错的事实脱离讼争文章的体例、讼争文字的行文目的,断章取义,不顾讼争文字的引述性质及‘你说像话不像话’的评述,歪曲了讼争文字所表达的内容,无端苛求上诉人的主观责任。 北京市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许东是吴东峰这两起名誉权官司的代理律师。他说吴东峰案一审败诉,是令人遗憾的。据他介绍,像侵犯名誉权这类关于人身权的民事案件,我国法律上未有专门的章节或者单行法。根据《民法通则》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从法理上判定名誉侵权行为构成,要符合“侵权人要有侵权行为,客观上造成损害结果,两者有因果关系,主观上有过失”等条件。但如何判断侵犯名誉权客观造成人们对被侵权人社会评价的降低,也尚未有相关标准。“而且,在国外的法律中,名人的名誉权是有限制的,名人本身已通过声名获得利益,名誉权受损时就要受到限制。”许东说。身为律师的他也不由感慨:“名誉侵权保护范围太大,作家创作权益范围太小,某种程度上有点跟社会进步不合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