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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记文学作品的史学性质与文学手法的度

在近十几年里,我围绕着倡导建立“传记学” 的问题,在传记理论研究方面,比较集中地做了一些工作,并且曾多次明确地表述了自己的基本观点。例如,我是

     在近十几年里,我围绕着倡导建立“传记学” 的问题,在传记理论研究方面,比较集中地做了一些工作,并且曾多次明确地表述了自己的基本观点。例如,我是这样提出“我的传记立场”的:
     (1)尽管传记作品在内容形式方面与史学著作和文学创作有所联系,但是它具有相对的独立性,因而是一个文体文章学上的大概念,它至少与小说、诗歌、戏剧、散文等文学体裁和通史、志书、史论等史学文体以及日记、书信等应用文体相对等。
     (2)传记(Biography)与传记文学(Biographical Literature)两个词的涵义其实是相同的,——因为在英语中,文学、文体、文章、文献和著作合集等等,乃至任何印刷品,都可以用Literature一词表示,所以Biographical Literature这一词组的意义即是“传记作品(著作)”。因此,为了在中国学术界避免对汉语“传记文学”一词望文生义或以词害义,即可能产生的语义歧义的情况,以统称“传记作品”为宜。
     (3)就传记作品所处理的对象即载荷内容来看,专指历史上真实人物的真实事迹,所谓“史有其人,人有其事”,换言之,对传记作品的最基本的要求,即如胡适所说的“传真记实”。因此,从根本上来说,传记的写作属于历史学的课题。而正是这种内容上的特殊性和限定性,决定了传记作品的本质属性,应当也只能归入史学范畴,而不能划为文学范畴。因为属于文学范畴的文体,其载荷内容是不会也不应该有任何限定性的。
     (4)传记作品在其发展演变过程中,表现方法趋于丰富和多样化,包括有某种形态的文学笔法,但只是变其形式而不是变其内容,更不是改变作品的本质属性,况且至今仍有大量的用传统的史学笔法撰写的传记作品的存在。至于所谓“某种形态的文学笔法”,主要是从语言修辞的角度而言,并不包括虚构编造,想象夸张之类,否则这类作品明显地归于文学范畴(如传记小说),从而不属于通常意义上的传记作品。
     (5)认定传记作品的本质属性归于史学范畴,其实际意义在于,坚定不移地强调传记作品的写作应当贯彻历史科学所必须遵循的事实和材料的真实性,可靠性原则。这是关系到传记作品的生死存亡的关键问题。这是因为,如果认定传记作品属于文学范畴,那么各种文学手法(诸如虚构编造,想象夸张之类)必将涌入,由此势必导致传记作品因虚假而失去固有的价值,并最终导致传记的消失。
     (6)在认定传记作品归于史学范畴的本质属性的基础上,对于传记作品的分类才可以求得统一的原则方法,同样,也能够确立传记批评的一个最基本的出发点。
     对于上述意见,尽管未能得到更多的同行专家的明确赞同,但我仍然坚持不变。之所以如此,在于我认为,从我国最近一段时间的传记写作的现状看,明显潜伏着重大的危机,其中的主要表现如:涌现了一大批东拼西凑,粗制滥造,包括胡编乱造的“急就章”式的作品,而究其原因,从理论上说,正是由于不少传记作家不承认传记作品的史学性质,而是把传记看作是文学的一支,因此就用完全的、纯粹的文学创作手法去写传记——从故事情节的设计安排,到所谓人物形象的“塑造”(涉及传主的生活踪迹、人生履历、社会人际关系和感情世界等各方面),尽可能的运用“小说家言”,总之,除了大量的虚构、想象、编造之外,还不惜张冠李戴、移花接木,无所不用其极,仿佛编织得越离奇越好,还美其名曰“生动形象”,“可读性强”。由此可见,从理论上明确传记写作品的“史学”性质,据此强调传记写作不能过于受到文学的诱惑的问题,对于维护传记作品的“纪实传真”。的基本原则,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当然,我们承认传记作品不可能完全与文学手法绝缘,但问题在于,传记作品中的文学手法的介入,与通常的文学作品(如小说)使用文学手法,两者之间应该是有重大的区别的,一般说来,在传记中,所谓文学手法的运用,在相当的范围和相当的程度上,主要体现为注重语言文字方面的修辞色彩(例如对某人的逝世表述为其“心脏停止了跳动”之类),而纯粹的文学作品中的文学手法(技巧)的运用,则不受任何限制,任凭文学家的创造。如果说,两者之间也有少许可能重合之处,那么,区别其实还是明显的。
    例如所谓的“合理想象”问题。在传记作品中,这种手法的适用范围是仄狭的,一般至多是根据(而且必须根据)确凿的文献资料,并使用严谨和合理的逻辑思路子以某种推想;至于文学作品,在作所谓“合理想象”时,就自由得多,即可以调动一切文学手段,像创造典型艺术形象那样塑造传主,甚至有大段的缺乏任何文献材料依据的心理活动描写等等,而不必有上述前提条件的束缚。
     换言之,如果在传记作品中也是如此处理“合理想象”的问题,岂不从根本上违背传记的“纪实传真”的原则,从而混淆了属于史学范畴的传记与一般的文学作品的质的区别,由此也就取消了传记?殊不知,知识界之所以有传记文体的独立形成和发展,广大读者又之所以对传记作品深感兴趣,主要原因之一,在于人类具有一种普遍的文化心理:渴望了解历史上的一批人物(传主)的尽可能的充分真实的和独特的而且又是未经文学改塑的一生,而传主那充分真实的和独特的一生,以一般的史学白描笔法是完全可以描述出来的,如果嫌其不生动而借用文学手法(尤其是小说笔法)作某种程度的改塑,那么,其结果往往歪曲传主的真实的形象,又恰恰会使传主的独特性丧失。
     不妨作一个设想:对同一位传主,一部是声称采用大量的“合理虚构”手法(其实是用充分的“小说家言”写作)的“传记文学”(接近于所谓的“传记小说”),另一部则是以较为严谨的史学笔法写作的作品。前者生动形象、趣味盎然地描写到了传主的私生活——但材料除了取自未必可靠的“野史”之外就是作者的向壁虚构;而后者虽然对此着墨不多,却在有限的篇幅中,对相关情况既作有文献材料依据的简要介绍,又经考证澄清了若干不合事实的传闻。两相比较,各自对传主的真实的人格形象的揭示,何者更接近历史的真实,不难判断。就广大读者而言,如果读书的目的主要是为了了解和认识一个历史上的真实的传主的形象,显然也会舍前而取后。
     进一步说,我们甚至也在一定程度上承认:事物是发展的,文化是趋于融合的,所以某种文学手法引入传记写作,或许具有一定的必然性和合理性,然而同样需要强调的是:鉴于传记作品的文化品格的相对的独立性,当文学形态更多地介入传记写作的时候,更应当把握好文学的“度”,适可而止。对此,我曾经提出过几条原则性的意见,现再次表述如下:
     总的说来,传记写作借用文学手法,并非等同于对文学的“典型人物的塑造方法”的全面移植,这种借用一般只能限于两种情况:一是主要限于对作品的整体的构思和谋篇布局方面的设计,以及对传记材料的排列组合和取舍等;二是在语言表述方面,采取各种修辞手法;除此之外,不能无限扩展。根据这样的原则,在传记写作中,凡是虚构编造史实,任意安排传主的生活踪迹,人际关系和矛盾冲突,以及想当然地刻画人物心理或渲染故事的场景气氛等等手法,应该说都是属于破“度”的,过犹不及。再具体地说,传记作品的所能容忍的文学的“度”,似可这样规定:
     (1)对传主所遭遇的真实的戏剧性的场景,可以重点描述,但不能虚构编造和想象补充;
     (2)对传主的各种生活细节(或富有小说情趣的细节),可以抽取采撷,但同样不能编造杜撰;
     (3)对未被充分证实的传说和口碑资料等,必须慎用,宁可疑而不信;
     (4)对于传主的心理描写或结实其内心独白,必须要有相应的可靠的文献材料为依据,而不能想当然耳;
     (5)对于传主的重要经历、活动的时间与地点的交代,应尽可能的完整准确,不宜模糊;
     (6)在评论性或抒情性的语言段落中,对于史实、材料的归纳和综合,也应有可靠的材料依据。
     由此说来,传记写作中有一个“戴着镣铐跳舞”的问题,凡是严肃的传记作者必须承认着一点,这也是对传记作者的史学功力和一般文字能力的考验。
     我坚持认为,一个传记作者,如果不认同传记作品的史学性质,而是怀有过于浓厚的文学情结,不愿承认传记写作中的文学色彩必须有“度”,不愿戴着镣铐跳舞,那么他完全可以名正言顺地去搞文学创作,即写属于文学作品类的“传记小说”,而不必非要去争标榜“纪实传真”的“传记作品”的名目不可,这样也省得往往就材料和史实的真实性和可靠性问题作十分吃力的解释和说明。换言之,传记学界所欢迎的当是训练有素的历史学家(包括同时具有相当文学才能者),因为只有他们所精心写作的传记作品,才能够有体有用,使得史学元素与文学色彩有一种恰到好处的融合,即:既充分体现作品的基本的史学性质,又从中透露出“随心所欲不逾矩”的文学色彩,如西方的传记理论家伍尔芜夫人曾经鼓吹的那样:史实之真如花岗石般的坚定,文学色彩如彩虹般的轻盈。换言之,在这样理想的作品中,即使借用了一定的文学手法,但从内容本身看,不仅对于重大的史实,而且对传主的生活细节的描绘,一举手一投足,大都能够做到严格依据文献史料,有一分证据讲一分话,由此充分地保证历史的真实性和可靠性,从而不致辱没传记的声誉。

    作者简介:朱文华,复旦大学中文系教授、博士研究生导师,复旦大学台港文化研究所所长,中国传记文学学会理事,中国作家协会会员。

(责任编辑:admin)


文章分类: 学术研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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